(2015)杭下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众联建设机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江西众联建设机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曹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众联建设机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曹建,江西天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惠铭。委托代理人:石红晓、胡斌。被告:江西众联建设机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嗣。被告:曹建。被告:江西天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众联建设机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曹建、江西天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众联建设机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曹建、江西天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由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灵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鸿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