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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2014年8月15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5年3月2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5年3月2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中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泳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伙同钟子、谢玉连(均已判刑)以及陈文风(在逃)在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下屋坡村谢玉连小卖部处开设赌场,利用一台“打鱼机”供郑某某、李某甲、钟某乙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从中已获取非法利益约一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退赃人民币7000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赃人民币7000元,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打鱼机”一台,通过陈文风联系林某某,林某某联系谢玉连将“打鱼机”放到谢玉连小卖部供郑某某、李某甲、钟某乙等人赌博,由钟子负责管理“打鱼机”。所得利润陈某某占七成、林某某、陈文风、钟子各占一成。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从中已获取非法利益约一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已分得利润7000元。2014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退赃人民币7000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父亲林亚其的陪同下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坡头派出所2014年9月12日开具的说明、坡头派出所2014年8月14日开具的扣押清单、同案人钟子、谢玉连的刑事判决书、证人钟某甲、钟某乙、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同案人钟子、谢玉连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赃人民币7000元,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是初犯、认罪悔过,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均可依法适用缓刑。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7000元,依法应予没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兴群审 判 员  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五年五月十一日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