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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攀与李占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攀,李占锋,赵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689号申请执行人黄攀,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李占锋,男,1980年1月5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赵慧,女,1979年9月6日出生。黄攀与李占锋、赵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及2015年1月之后的利息(截止到执行之日止)、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权利人黄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李占锋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产档案,查封李占锋名下车牌号为京××的车辆档案。另经查被执行人李占锋、赵慧在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6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