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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付宗玉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宗玉,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宗玉,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田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宗玉因与被上诉人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宗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宗玉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宗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付宗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