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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3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毅、黄其博与吴永新、邓龙光、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毅,黄其博,吴永新,邓龙光,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336-12号申请执行人林毅,男。委托代理人林锋,男。申请执行人黄其博,男。委托代理人林锋,男。被执行人吴永新,男。被执行人邓龙光,男。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金,董事长。林毅、黄其博与吴永新、邓龙光、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毅、黄其博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已停产,因其债务涉及人数较多,涉及金额巨大为此邵武市委(2014)18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对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的债务问题成立协调小组。邵武市政府专题研究后出台了《关于研究远承及福莲公司债务问题协调工作的纪要》(2014)79号抽调专人集中做好远承及福莲公司债务清算化解工作。还查明被执行人吴永新、邓龙光、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永新持有的位于武夷山市的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已被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亦轮候查封了上述股权。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土地、工商、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永新、邓龙光、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亦无车辆、土地、股权登记信息。现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永新、邓龙光、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应待首先查封的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时参与分配。其涉及的巨额债务邵武市政府成立了协调小组,统一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处理。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