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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济南美智商贸有限公司与高继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美智商贸有限公司,高继宝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济南美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办事处张庄村23号。。法定代表人冯延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道省(特别授权),居民。被告高继宝,农民。原告济南美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继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18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济南美智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济南美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崔维坤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乃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