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春与曹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黄春被执行人:曹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与被执行人曹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朱 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