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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开树与曹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树,曹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6号原告:王开树,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成波,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树与被告曹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