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开树与曹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树,曹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6号原告:王开树,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成波,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树与被告曹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