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利勇与被上诉人张金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利勇,张金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利勇,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淑,女,汉族,1929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泽云,郑州中原区绿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贾利勇因与被上诉人张金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利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利勇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利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贾利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颂琳审 判 员 秦 宇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改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