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诉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雷盾服饰有限公司与南通欧美利服饰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雷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欧美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24号申请人:苏州雷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松。被申请人:南通欧美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斯英。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万元整。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3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3日,先后订立两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工艺要求加工规定规格的猪皮手套,由被申请人直接将货送到上海指定仓库,被申请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和交货期,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将货送至指定仓库,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人将货款全部支付。然而,当申请人将货送至境外客户时,被外方告知该批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4年12月下旬该批货被退回国内。2015年1月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发传真告知被退回的货情况,希望被申请人作出处理。但此后被申请人久拖不决,致使该批货至今仍积压在仓库里,给申请人造成了很大损失。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在法律诉讼后得到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欧美利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万元整。二、申请人苏州雷盾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