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龙与杨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杨宗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陈龙。委托代理人张传伟,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宗雷。原告陈龙诉被告杨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的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宗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龙诉称,2014年1月24日,被告杨宗雷向我借款9万元,约定2014年5月前还清,并给我出具一份借条。后经催要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9万元。原告陈龙围绕其主张提供证据:2014年1月24日,被告杨宗雷给原告陈龙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杨宗雷从原告陈龙处借款9万元,约定2014年5月前还清。被告杨宗雷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法律事实:2014年1月24日,被告杨宗雷从原告陈龙处借款9万元。内容为:“借条,今借陈龙现金玖万元整(90000元),2014年元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前全部还清,借款人:杨宗雷,2014年元月24日”。现原告陈龙要求被告杨宗雷给付借款9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陈龙与被告杨宗雷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杨宗雷负有清偿欠原告陈龙借款的义务。被告杨宗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既未出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宗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龙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杨宗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