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童建勇与被执行人范启龙、吴玉琼、黄其林债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建勇,范启龙,吴玉琼,黄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童建勇,男,1969���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范启龙,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吴玉琼,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黄其林,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执行松溪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童建勇与被执行人范启龙、吴玉琼、黄其林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没有登记记录,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李凯峰审判员 艾世彪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