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增耀与张可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耀,张可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宋增耀,男,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张可晨,男,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增耀与被告张可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增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增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增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宋增耀负担。审判员 高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