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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增耀与张可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耀,张可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宋增耀,男,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张可晨,男,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增耀与被告张可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增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增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增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宋增耀负担。审判员 高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