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立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大为、陆燕华与被申请人张浩、吴友华、李润广申请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大为,陆燕华,张浩,吴友华,李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立保字第34-1号申请人周大为,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人陆燕华,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严碧贤,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婉红,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浩,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吴友华,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润广,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申请人周大为、陆燕华与被申请人张浩、吴友华、李润广申请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周大为、陆燕华与被申请人张浩、吴友华、李润广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案,案号为:(2015)佛仲字第156号。2015年5月7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周大为、陆燕华的证据保全申请书以及担保书移交本院。申请人周大为、陆燕华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张浩、吴友华、李润广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10号(乡企大楼)第一座1楼21号杂物房以及2楼202、203商铺(实际是指201、202商铺)再转租的租户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人周大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大为、陆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浩、吴友华、李润广就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10号(乡企大楼)第一座1楼21号杂物房以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10号201房、202房(申请人提交的与三被申请人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注明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10号2楼202、203商铺)与再转租的承租户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证据保全。二、查封申请人周大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10号201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邹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