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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有林与徐干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有林,徐干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有林。委托代理人:余瑛,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干炎。委托代理人:段飞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昱,浙XX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有林与上诉人徐干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衢龙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有林与上诉人徐干炎均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有林与上诉人徐干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有林与上诉人徐干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徐有林上诉部分为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上诉人徐有林负担(已免交);徐干炎上诉部分为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上诉人徐干炎负担(已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方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