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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庞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7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某,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庞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庞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庞某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某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相迎春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