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0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76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8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铁存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