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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学斌与高小飞、高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42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4000、支付本金50000元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57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