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明与倪建标、郭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明,倪建标,郭小红,倪建明,操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许明。被执行人倪建标。被执行人郭小红。被执行人倪建明。被执行人操美琴。申请执行人许明与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倪建明、操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倪建标、郭小红、倪建明、操美琴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许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倪建明、操美琴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767号绿城桂花园初阳苑1幢1-702室房产(现房抵押,现在处置中)和被执行人倪建明名下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富欧罗兰公寓6幢201室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去向及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倪建明、操美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倪建明、操美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倪建明、操美琴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被执行人倪建明与申请执行人许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倪建明于2015年5月底前支付20000元,2015年10月底前支付30000元,2015年12月底前支付50000元,如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明自愿免除其担保责任。现申请执行人许明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倪建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许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倪建标、郭小红、倪建明、操美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