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永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德美与被告丁本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美,丁本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陶德美,无业。被告丁本武,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德美与被告丁本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德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德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德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德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