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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永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德美与被告丁本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美,丁本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陶德美,无业。被告丁本武,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德美与被告丁本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德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德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德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德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