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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袁同保与王传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同保,王传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袁同保。委托代理人盛刚,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远。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同保诉被告王传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同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69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袁同保负担。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吉 强人民陪审员  龚贤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