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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王俊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王俊彦,张成云,张绍亮,徐道艳,陈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1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州支行)。负责人闻新勇,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随旺、陈贵华,该行职员。被告王俊彦。被告张成云。被告张绍亮。被告徐道艳。被告陈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襄州支行诉被告王俊彦、张成云、张绍亮、徐道艳、陈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襄州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襄州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负担。审判长  程雪峰审判员  唐俊艳审判员  王德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