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姜丰民与王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丰民,王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姜丰民。被执行人王盛辉。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盛辉在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李沧第二支行372901685279000015209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对方财产时,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