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金泽树与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泽树,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56号原告金泽树,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白鹤岭组,组织机构代码57718506-2。法定代表人刘亚东,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川,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泰,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泽树与被告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泽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泽树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