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明会与北京盛源华茂经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会,北京盛源华茂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75号申请人朱明会,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盛源华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大唐庄村新村三巷20号。法定代表人郝爱华。申请人朱明会与被执行人北京盛源华茂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北京盛源华茂经贸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朱明会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盛源华茂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