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行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李云荣、彭孙梅、邱爱花、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李云荣,彭孙梅,邱爱花,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灵圣,负责人。被执行人李云荣,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彭孙梅,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邱爱花,女,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耀泽,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云荣、彭孙梅、邱爱花、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4537.95元,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存在困难,暂时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