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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严晓莉与华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莉,华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严晓莉。委托代理人李永春。被告华亚武。原告严晓莉与被告华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教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晓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亚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晓莉诉称:2013年3月22日,被告因要归还欠款向她借款,她出于好意借给被告17万元,并于当日将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当时现场向她出具借条,书面承诺该款于2013年4月5日全部归还。但到期后被告却不讲信用,借款一直未还。经她多次催要,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且频繁变换手机号码,及至后来杳无音讯。为了保护她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以自还款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华亚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华亚武向严晓莉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严晓莉借现金壹拾柒万元(¥170000),至2013.4.5归还,借款人:华亚武,2013.3.22.××,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陆西村徐家住基62号。”后华亚武未按约归还借款。2015年3月18日,严晓莉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此诉。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华亚武向严晓莉借款17万元事实清楚,有华亚武出具的借条、银行取款凭条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为凭。华亚武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是引起诉讼的原因,华亚武应承担偿还借款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严晓莉主张归还借款及该款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亚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亚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严晓莉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50元(严晓莉已预交),由华亚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严晓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六日书记员  卞菱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