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史艳明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720号罪犯史艳明,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邢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艳明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碍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冀刑四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于2015年5月13日报送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史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4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3、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1998年11月因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史艳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艳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史艳明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且犯有数种罪行,减刑时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艳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