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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人民法院与姜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人民法院,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景峰,职务院长。被执行人姜涛,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姜涛没收财产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涛未履行本案没收财产200000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工商银行哈尔滨新安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02900元至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含执行费29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刑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