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455号原告:蒋某,务工,现住SURINAMEPARAMARIBOKWATTAWEG234#(苏里南帕拉马里博市括达路234号)。委托代理人: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务工,现居苏里南,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