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靖茹与任志刚、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茹,任志刚,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622号原告李靖茹。被告任志刚。被告夏���。委托代理人陈留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靖茹诉被告任志刚、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告送达开庭传票。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靖茹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全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