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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靖茹与任志刚、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茹,任志刚,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622号原告李靖茹。被告任志刚。被告夏���。委托代理人陈留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靖茹诉被告任志刚、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告送达开庭传票。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靖茹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全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