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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赵某某,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穆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