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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跃明诉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跃明,陕西省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杜跃明,男,生于1964年7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全礼,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汉江大酒店院内)。法定代表人赵连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跃明诉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跃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跃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杜跃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韬x请等待...数据提交中,请稍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