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曹和平与曹己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和平,曹己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曹和平,男。被告曹己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和平诉被告曹己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原告曹和平自愿承担。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