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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刑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19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农民。曾因吸毒,于2012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赌博,于2014年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再因吸毒,于2014年1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社区戒毒三年;还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木渎镇,先后9次向吸毒人员吴某、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约4.4克,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9月24日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肯德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给吸毒人员吴某。2、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中市街胥城浴室边上的巷子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给吸毒人员吴某。3、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中市街胥城浴室边上的巷子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给吸毒人员吴某。4、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中市街胥城浴室边上的巷子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给吸毒人员吴某。5、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中市街胥城浴室边上的巷子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给吸毒人员吴某。6、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中市街胥城浴室边上的巷子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给吸毒人员吴某。7、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12月14日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东窑路101号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给吸毒人员吴某。8、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12月12日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广场大汉温泉会所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给吸毒人员孙某。9、被告人李正于2014年12月14日晚上,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广场大汉温泉会所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给吸毒人员孙某。被告人李正的罪行尚未被发觉,在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孙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正与证人吴某、孙某之间的短信截屏、通讯往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吴某、孙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正的户籍资料和前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次,重量合计约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正罪行尚未被发觉,在接受盘问时主动交代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李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 霞人民陪审员  陆爱东人民陪审员  秦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