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2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中洲与冯青林、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洲,冯青林,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181号原告郭中洲,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中海凯旋门小区。被告冯青林,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中海凯旋门小区。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负责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琨,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管理处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郭中洲诉被告冯青林、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中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中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郭中洲承担。审判员 林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