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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郇洪波、秦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84号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二期。法定代表人褚志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员工。被告郇洪波,新海湾码头公司员工。被告秦爱红,连云区环保局员工。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郇洪波、秦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郇洪波、秦爱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