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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春鸣与崔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鸣,崔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孙春鸣,男,47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姜国军,男。被告崔艳红,女,51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刘馨烛,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鸣与被告崔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