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春鸣与崔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鸣,崔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孙春鸣,男,47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姜国军,男。被告崔艳红,女,51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刘馨烛,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鸣与被告崔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