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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韩娜与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娜,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保定市莲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9-1号原告韩娜,女,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被告张秀东,男,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娜与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宋巧自愿以其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其担保;佟保专自愿以其名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宋巧名下小型客车一辆。二、查封佟保专名下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张砚水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