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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智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思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智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思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08号原告上海智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会建。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思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吴建校。委托代理人万通升,上海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智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思瑞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智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