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骏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锦里分公司、杨国敏、邓德香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纯权.被执行人四川骏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锦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敏。被执行人杨国敏。被执行人邓德香。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骏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锦里分公司、杨国敏、邓德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3)成证内经字第34088号、第34089号《公证书》、(2014)成证内经字第3970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201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骏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锦里分公司、杨国敏、邓德香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28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骏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锦里分公司、杨国敏、邓德香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骏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锦里分公司、杨国敏、邓德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骏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锦里分公司、杨国敏、邓德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35796.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