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刘 晶审判员 黄金明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