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葛忠联与唐金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忠联,唐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93号(2015)黄浦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葛忠联,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唐金雄,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告葛忠联与被告唐金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唐金雄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葛忠联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唐金雄返还人民币13000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唐金雄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尚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建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