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崔东明与被告安徽省利辛县踏乡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明,安徽省利辛县踏乡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崔东明,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利辛县踏乡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明与被告安徽省利辛县踏乡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东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东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