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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铜仁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铜仁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高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成勇、兰智慧,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铜仁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清水花园1栋)。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核工业铜仁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铜仁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6月16日前,分三期履行完毕债务。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莉审 判 员  杨飞雁代理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