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69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庆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