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保霞与张明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霞,张明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00-1号原告:吴保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明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霞与被告张明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莫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