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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奋志与毛永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奋志,毛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王奋志,男,1983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毛永辉,男,1981年12月24日生。关于王奋志与毛永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永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奋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永辉长期不在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审判员  程庆民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兰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