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危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5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危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14年5月19日经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毛懿鹏,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危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君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危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危某及其辩护人袁春、毛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岳阳市君山区实施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立了君山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君山区农垦农业居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君山区农村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君山区农经局)具体负责危改政策宣传、危改项目组织、监督、审核验收及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等工作。2011年6月,被告人危某与承建商彭某合伙参与君山垦区部分危房改造项目承建施工和材料供应。承建商彭某、付某在君山区钱粮湖镇成立项目部,聘请胡某为项目部整理档案资料。被告人危某提交的危改房项目档案资料都挂靠在彭某或付某名下,并由胡某负责向君山区农经局提交材料并申领危改补助存折。存折下来后,再将存折分发给彭某、付某、危某。2012年6月,被告人危某在明知其妹妹危平、妹夫况归位于君山区钱粮湖镇百花东路280号门面不属于政府规定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不能享受专项补助的情况下,将危平、况归、况归的父亲况天星3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到项目部,指使胡某伪造了证明况归、况天星这2户“位于钱粮湖镇托龙村的危旧住房”已进行了危房改造的2份《君山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档案》,并向农经局申报危改专项补助。2012年7月,君山区农经局将况归、况天星2户补贴存折打卡发放,每户金额为9500元,共计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危某取得了该2户的补贴存折。2013年初,君山区农经局开始对2011年、2012年的农垦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全面复查、复核和再验收。2013年3月,被告人危某将况归、况天星的补助存折交给付某,委托付某于当日将该2户存折退回了君山区农经局。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危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胡某、付某、彭某、陈某、吴某、况天星、毛某的证言,被告人危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危某的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君山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档案3份,君山区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第2批修缮改造户危旧房改造补贴发放账户名单、第2批领卡登记表,况天星、况归补贴存折复印件,《国家四部一委文件》、《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发行工作实施意见》、《君山区农垦危旧房改造工作方案》(2011年2号、2012年10号)、《君山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宣传提纲》、《君山区农垦危旧房发行工作流程》、《关于严格加强农垦危旧房修缮改造标准的通知》、《关于农垦危旧房改造户头管理的通知》、《关于全面开展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复查复核复验收工作的通知》(危改工作办公室2013年2号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伪造危房改造档案资料,虚构已进行危房改造的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危某在犯罪后,已退还领到的房屋改造补贴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危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危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君山区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均存在边改造边申报的情况,上诉人将况归、况天星的身份证与户口本复印件交给项目部申报,并没有指使任何人造假,自己也没有参与造假,实际上这两户并未改造,上诉人在案发前一年就将这两户的专项补贴款存折退还给了君山区农经局,上诉人危某既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且况归、况天星的房屋属于危旧房改造范围,故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证人胡某在侦查机关所陈述的内容与其在辩护人找其调查时所陈述的内容相矛盾,其证言不能采信。上诉人的行为没有给国家和其他任何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量刑畸重。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危某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人证言与相关文件均证明况归、况天星的房屋不属于危改房范围,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危某指使其造假,且证言与相关伪造的档案材料印证,彭某、付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已拿到发放危改房补贴款的存折。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危某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危某利用况归、况天星的身份信息,指使胡某伪造虚假的材料,骗取危改房专项补助款1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伪造危房改造档案资料,虚构已进行危房改造的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危某在犯罪后,已退还领到的房屋改造补贴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危某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危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危某从事危房改造项目,因其弟弟危治忠是农经局局长,为避嫌疑,挂靠在承建商彭某、付某的名下进行危房改造项目施工,上诉人危某承建过危旧房改造项目,熟悉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明知况归、况天星的房屋不属于危改房范围,仍将况归、况天星的户籍资料交给项目部资料整理员胡某,指使胡某将况归、况天星挂靠在钱粮湖镇托龙村进行危改房申报,并在档案材料中提供虚假的房屋照片,故上诉人危某诈骗国家危改资金的故意和虚构事实的行为,且上诉人危某已经取得况归、况天星的补贴存折,诈骗犯罪已既遂。在君山区农经局复查、复核、复验收的情况下,上诉人危某退还补贴存折,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故对上诉人危某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危某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证人胡某的证言是其本人因涉嫌诈骗犯罪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供述的,其供述已作为其定案的依据,虽然上诉人危某的辩护人找其调查时,其作了与之在侦查机关内容相反的陈述,但其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以说明其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是虚假的,且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相关书证印证,故对证人胡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应予采信。上诉人危某在骗取危改资金19000元后,因君山区农经局要求对已进行的危改房进行复查、复核、复验收,上诉人危某担心真相被查,便将补贴存折退还给君山区农经局,一审已认定该事实,并对上诉人危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危某提出一审量刑畸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黎小忠审判员  赵顺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綦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