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立军与张云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军,张云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军,男,1978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张云鹤,男,1979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军与被执人张云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云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杨立军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卞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